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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

2021年09月13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文明、有序、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更好地发挥校园文化滋养心灵、涵育德行、引领风尚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以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任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二章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管理


  第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绍兴文理学院文化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绍兴文理学院文化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各二级单位协同做好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校广大师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鼓励全校师生积极主动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章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六条“绍兴文理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和推广运用。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与学校风格保持一致,颜色、大小、字体应有统一规范,并需在标识系统中彰显学校标识元素。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
  第八条 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应按要求悬挂国旗、校旗,奏唱国歌,佩戴校徽。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印有学校校名、校训等标识的文化用品(如学校的画册、明信片、手提袋、信封、稿纸等),由党(校)办统一管理,规范设计制作,确保学校在校内校外的宣传文化品位和整体形象。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如有特殊要求需单独制作的,必须经党(校)办审核批准。


第四章校园文化宣传设施管理


  第十条 校园文化宣传设施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成员单位协同实施。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设施的,应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宣传设施。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对各类宣传设施实行归口管理,未经备案登记或审批,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宣传橱窗(栏)管理。校园内室外宣传橱窗(栏)使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学生公寓(书院)宣传橱窗(栏)使用由学工部负责管理。各单位如需使用,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附件1),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显示屏管理。校园内各类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食堂内电子显示屏、电视机委托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如需使用,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附件1),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校园内已设置和安装的宣传设施由各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宣传设施宣传的内容,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展出内容要积极健康,版面设计美观大方。宣传设施出现破损、毁坏等情况,由各设置单位负责及时维修,保持外观整洁。党委宣传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查。


第五章校园文化宣传品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宣传品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出版的非正式出版物,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刊物出版申报表”(附件2),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印发。
  第十七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以绍兴文理学院或绍兴文理学院各单位名义制作的各类宣传册、标语横幅、宣传板、海报等内容,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把关,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除学校重大活动、阶段性宣传活动,校园内原则上不悬挂、摆放标语横幅、宣传板、欢迎牌等。各单位如确有须要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附件3),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悬挂、摆放,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清除。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园内各类海报、广告、通知、公示以及启事等,只能张贴在张贴栏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建筑物的门、墙、路牌、路灯杆、橱窗等公共设施上张贴任何宣传品。
  第二十条 标语横幅、宣传板、欢迎牌等的悬挂、摆放,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损害绿化,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影响校园环境。


第六章校园文化市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设摊售书或出售其他文化用品,须报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经营。校外单位、个人单独或与校内单位联合进行学习和文化用品展销、促销活动的,须经保卫处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和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校园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校园文化服务的方向,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音像放映、出版物发行的规定,传播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有益于学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文化知识。各单位对现有的音像设备要严加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严禁播放和出售盗版光盘及内容涉及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录像带和出版物,一经发现将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学校文化设施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


第七章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日常校园文化活动,开办前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禁止以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内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的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审核、监督。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学工部、研究生处、团委、外事处等对口部门负责相关分类审批。具体参见《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绍学院党办〔2021〕16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以绍兴文理学院或绍兴文理学院各单位名义组织拍摄电影、宣传片等视频资料的,须提前将拍摄目的、拍摄内容、拍摄用途等相关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拍摄完成后,需将拍摄成品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商业广告或其它音像节目,需事先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许可,党委宣传部就拍摄内容进行审核,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方可进场拍摄。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校园文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党委宣传部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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