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
部门动态
部门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动态
 

绍兴文理学院校园文化管理规定

2012年04月10日  

绍兴文理学院校园文化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全国、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校园、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凝练和培育大学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整顿校园文化秩序,规范校园文化管理,营造文明、有序、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高校氛围,更好地发挥校园文化在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文化管理的对象包括:校园基础文化设施(各类标识牌、LED电子显示屏、宣传栏、阅报栏、张贴栏等)、校园文化宣传物(宣传板、标语、海报、微信公众号等)、校园文化市场(文艺演出、书画展览等)、校园文化活动(非经营性的文化沙龙、晚会、出版刊物、社科讲座等)。

第三条 校园文化管理的主管部门是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学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工部等部门协助管理。

第二章 校园基础文化设施管理

第四条 “绍兴文理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和推广运用。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与学校风格保持一致,颜色、大小、字体应有统一规范,并需在标识系统中彰显学校标识元素。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悬挂位置须与宣传部、后勤管理处共同商定,既要协调美观,又要符合楼体建筑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设计、制作楼内指示图、分布图,要与宣传部商定,内容力求简洁明确,既要符合建筑特点,又要与学校总体风格保持一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宣传栏、阅报栏、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横幅、广告牌及张贴广告,布置彩旗、彩条、气球、灯笼等。需要设置的单位,应向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在指定地点设置,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结束后予以撤除。

第八条 校园基础文化设施的建设要体现校园人文精神,符合学校整体形象标准要求。校园文化基础设施本着“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责任部门要定期更新内容,维护维修。

第三章 校园文化宣传物管理

第九条 校园文化宣传必须坚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第十条 校园内各类海报、广告、通知、公示以及启事等,只能张贴在张贴栏内。校内重大活动或其它重要信息,须经宣传部审核方可在各校区LED电子显示屏上播放。学生社团类活动经宣传部审核可在学生公寓区的电子显示屏上播放。

第十一条 标语横幅、宣传板、欢迎牌在校园内原则上不悬挂、摆放。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主办的宣传栏、板报、墙报和展板宣传内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其内容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把关,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学生团学组织在校园内开展宣传活动,出版的板报、墙报和展板等,其内容须经校团委、学工部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十三 各单位的室内会标及体育场内的赛事活动宣传物,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把关,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建筑物的门、墙、路牌、路灯杆、橱窗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张贴任何宣传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学校批准的室外宣传物及其设施。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若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需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报告,以便备案。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园文化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设摊售书或出售其他文化用品,须经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园环境管理科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经营。校外单位、个人单独或与校内单位联合进行学习和文化用品展销、促销活动的,须经校保卫处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和校园环境管理科审批,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校园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校园文化服务的方向,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音像放映、出版物发行的规定,传播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有益于学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文化知识。各单位对现有的音像设备要严加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严禁播放和出售盗版光盘及内容涉及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录像带和出版物,一经发现将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利用学校文化设施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

第五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开办前要报批。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日常校园文化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校园文化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有利于活跃师生业余文化生活和大学生健康成长。校园内严禁举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二十二 校内各单位出版的非正式刊物,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刊物出版申报表”,报校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印刷发行。

二十三 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复制、发布、传播各种反动、迷信、淫秽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利用计算机开展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 加强校内各类人文社科类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的管理,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要严格审核讲座人、报告人身份及讲座、报告的内容,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具体按照《绍兴文理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商业广告或其它音像节目,需预先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许可,并告知校办、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场拍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文理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绍兴文理学院内部刊物出版申报表

绍兴文理学院校园宣传品申报表

绍兴文理学院校园内部刊物停刊申请表

Public/upload/shenbaobiao.doc

上一条:绍兴文理学院新闻宣传通讯员工作条例 下一条:绍兴文理学院广播台工作条例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 | 邮编:312000
版权所有:绍兴文理学党委宣传部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