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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间严重违纪 单位解除合同合法

2016年04月05日  

  电工郑某在车间值班期间喝酒且酒后睡觉,导致设备丢失,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郑某认为,自己不是保管员,对物品无监管职责,单位属违法解除合同。郑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郑某于1991年7月到威海某公司工作,在机修车间任电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1日,郑某值班,中午饮酒后在当班期间睡觉,此时,另一车间职工孙某私自从机修车间拉走一台修好待用的电机。12月,该公司通过调查得知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后,以郑某值班期间饮酒过多,未能对车间物品进行监管,严重渎职,影响极坏为由解除了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认为,自己是电工,对车间物品无监管职责,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郑某不服,向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第62条规定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上网、喝酒、玩游戏、打牌、打麻将;工作失职,在生产经营及企业形象等方面造成重大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等。机修车间管理制度规定,该车间的职责包括:维护、安装和拆卸设备、设施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电工和保管员的职责根据岗位分工有所不同,但无论哪个岗位的劳动者,在值班时对车间内的设备都负有保护和监管的责任。郑某在值班时,违反规章制度饮酒且酒后睡觉,疏于监管,导致车间设备丢失,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郑某要求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高原)

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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